资料介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 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 年 12 月 2 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 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 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 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 责人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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