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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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等文件的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质量管理手册》。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2 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等。
1.2.3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 适用范围
本《质量管理手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2.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2.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1.4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2.1.5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6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2.1.7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2 质量行为要求
2.2.1 建设单位。
(1)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 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监测)工作。
(5)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6)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7)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8)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9)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10)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1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手册》的执行承担全面责任,对本单位执行《质量管理手册》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检查记录(参照附表1),每月不少于一次,并组织参建各方对《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进行排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质量管理手册》执行不力的,建设单位应督促参建各方进行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2.2 勘察、设计单位。
(1)在工程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重要分部、分项工程及竣工验收。
(4)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质量管理手册》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执行《质量管理手册》情况进行自查,形成检查记录(参照附表2、3),每月不少于一次。
2.2.3 施工单位。
(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质量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质量监督手续资料一致。
(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
(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7)配备齐全该项目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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