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目录
1.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
2.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2
3.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 23
4.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试行) 26
5.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8
6.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28
7.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49
8. 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 54
9.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 63
10. 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规范
(试行) 69
11.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77
12.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 81
13. 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指南 87
14. 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94
15. 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95
16. 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97
17. 船舶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99
18. 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 120
19.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126
20.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体系建设指南 133
21. 民航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管理规定 157
22.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系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试行) 175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 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 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等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 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 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 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 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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