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公消〔20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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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内部    公消〔2018〕57号

关于印发《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
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为保障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设防水平,提高其抗御火灾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加强性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设工程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由各总队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
    二、严格专家评审。各总队应在落实《加强性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灭火救援能力情况,对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消防设计内容进行全方位技术审查,确保所采取的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能够切实增强超高层建筑火灾时的自防自救能力。专家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规避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减少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
    本通知下发之日以前,建筑高度超过250米的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已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并已按程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的,可按专家评审意见内容进行审核,但应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按照《加强性技术要求》对原消防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公安部消防局
2018年4月10日


附件: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
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条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民用建筑高层主体部分(包括主体投影范围内的地下室)的防火设计。裙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第二条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柱(包括斜撑)、转换梁、结构加强层桁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2  梁以及与梁结构功能类似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  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
    4  核心筒外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5  电缆井、管道井等竖井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6  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7  建筑中的承重钢结构,当采用防火涂料保护时,应采用厚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第三条  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核心筒周围应设置环形疏散走道,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2  建筑内的电梯应设置候梯厅;
    3  用于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周围连通空间分隔,与该门厅(公共大堂)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相邻区域分隔;
    5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酒店客房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电缆井和管道井等竖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  防火墙、防火隔墙不得采用防火玻璃墙、防火卷帘替代。
    第四条  酒店的污衣井开口严禁设置在楼梯间内,应设置在独立的服务间内,该服务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污衣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和火灾探测器以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排烟口;
    2  应至少每隔一层设置一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洒水喷头;
    3  检修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污衣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第五条  用作扩大前室的门厅(公共大堂)内不应布置可燃物,其顶棚、墙面、地面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建筑外墙装饰、广告牌等应采用不燃材料,不应影响火灾时逃生、灭火救援和室内自然排烟,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的防火构造。
    第六条  除广播电视发射塔建筑外,建筑高层主体内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不应采用剪刀楼梯;
    2  疏散楼梯的设置应保证其中任一部疏散楼梯不能使用时,其他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仍能满足各楼层全部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3  同一楼层中建筑面积大于2000m²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3部,且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部独立的疏散楼梯;
    4  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当确需利用首层门厅(公共大堂)作为扩大前室通向室外时,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m。
    第七条  除消防电梯外,建筑高层主体的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部可用于火灾时人员疏散的辅助疏散电梯,该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时,应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电梯附近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操作说明;
    2  载重量不应小于1300kg,速度不应小于5m/s;
    3  轿厢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4  电梯的控制与配电设备及其电线电缆应采取防水保护措施。当采用外壳防护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关于IPX6MS的要求;
    5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
    6  符合上述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辅助疏散电梯。
    第八条  避难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区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的要求,并应按不小于0.25 m²/人计算;
    2  设计避难人数应按该避难层与上一避难层之间所有楼层的全部使用人数计算;
    3  在避难区对应位置的外墙处不应设置幕墙。
    第九条  在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不燃性实体墙,且在楼板上的高度不应小于0.6m;当采用防火挑檐替代时,防火挑檐的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0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的宽度两侧各延长0.5m。
    第十条  建筑周围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5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不小于70t的重型消防车驻停和支腿工作时的压力。严寒地区,应在消防车道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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