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中国水电五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局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局交通安全管理原则是:“依法管理、安全第一、方便生产”。
第三条 各单位(项目)应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工程局安全监察部是工程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单位(项目)安监(保卫)部门为本单位(项目)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含厂内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管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机动车(含场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整洁和完好,保障安全防护装置与附件的齐全有效。
第八条 员工不得强行搭车或追扒车辆。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和其他移动设备。
第三章 道路交通机动车及驾驶员
第九条 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服从公安交警、运管征稽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第十三条 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第十四条 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第十五条 严禁人、货混装。
第十六条 车辆在工地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第十七条 车辆在倒车作业时,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指挥;自卸车严禁在行驶中顶升车厢。
第十八条 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第十九条 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的牌证办理、转籍落户、车辆年检和驾驶员的学习培训、转籍落户、审验等事项,应由车辆所在单位交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项目)交管部门应每季至少组织一次交通安全检查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 厂内机动车及驾驶、操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第二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
2、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车厢(斗)内不得载人;
3、不得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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