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分公司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分公司的设立
1、申办分公司要具备的以下条件:
(1)必须设立固定的工作办公场所。
(2)必须选好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懂工程建设管理,具有良好从业素质的人员担当分公司负责人。
(3)必须设有专(兼)职财务人员。
(4)分公司必须配备能开展建筑施工工作的施工队伍。最低配备标准为1个总工程师,2个专业工程师,2个专业技术员。分公司为施工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注册建造师、专业工程师、专业技术员)。
2、分公司的审批
(1)分公司具备以上条件后,由总公司派员进行实地审核,上报总公司批准。
(2)分公司的设立,需经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董事长批准。
(3)按公司规定交纳承包保证金。
(4)分公司自行负责分公司的注册备案等工作,总公司负责提供注册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二条 分公司的管理
1、分公司要在总公司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建筑施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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