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3.4 台基工程 -(地基与基础分部)
适用于台基和露台工程。包括磉石、阶沿石、侧塘石、石级及台基露台内的填土等工程。
4.1 抬梁式柱类构件制作工程 -(主体工程中的“大木构架”)
适用于抬梁式(帖式)柱类构件(廊柱、步柱、金柱、脊柱、童柱)等的制作工程。
检查数量:抽查构件总数的10%,但各式柱均不应少于3根。
4.3 抬梁式枋类构件制作工程 -(主体工程中的“大木构架”)
适用于抬梁式枋类构件(廊枋、步枋、拍口枋、四平枋、随梁枋)等的制作工程。
检查数量:抽查构件总数的10%且各式枋子均不应少于3件。
4.7 搁栅、桁(檩)(注:读音lin,和“鳞”同音)类构件制作工程 -(主体工程中的“大木构架”)
适用于各类搁栅、桁(檩),扶(帮)脊木、长短机等构件的制作工程。
检查数量:按构件总数抽查10%且每类均不应少于3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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