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对使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主要包括:水泥、钢材、砂石、砖、外墙面砖、窗、防水材料、钢筋焊接试件、混凝土原材料、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PVC管、电线、电箱及电器开关等项目。
见证取样的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应向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名称和见证人员姓名,以便质监机构和检测单位检查核对;
(2)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必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送样措施;
(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盖见证员章;
(5)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发生试样不合格情况时,首先要通知工程质监站和见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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