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1999]207 号)

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国粮仓储[1999]2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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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文件公告

资料介绍

内容: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厅(局) , 各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 办事处, 中谷

粮油集团公司:

为做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装粮压仓工作, 保证新库储粮安全, 发挥效用, 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订了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 , 现印发给你们, 请立即组织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

设项目单位认真学习、 贯彻。 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请函告我局仓储司。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新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暂行规定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新建浅圆仓及房式仓初始装粮压仓的操作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 1998 年中央投资建设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 其它新建粮库可参照执行。

2 一般规定

2. 1 压仓前的准备

2. 1. 1 仓房(含浅圆仓和房式仓, 下同) 的墙、 地面等部位必须干燥; 与粮食直接堆、 靠的最后一项混凝土工程完工日期, 距装粮时间不少于 3 个月。

2. 1. 2 仓房各部位无变形、 裂缝等情况。

2. 1. 3 用于压仓粮食的水分含量应符合安全储藏标准, 质量应符合国标中等以上要求。

2. 2 检查粮库水准点的设置

2. 2. 1 粮库应设置永久性水准点。

2. 2. 2 当需要新设或增设水准点时, 应选择地基可靠、 透视良好的地点, 按图(略) 所示做水准点。

新设置时, 应设三个水准点, 并自成体系。

3 浅圆仓初始装粮压仓

3. 1 浅圆仓沉降观测点的设置

3. 1. 1 仓壁周边沿地下通廊方向的两侧外壁应设沉降观测点。

3. 1. 2 仓壁周边沿垂直地下通廊方向的两侧外壁宜设沉降观测点。

3. 1. 3 自仓内地坪中部起, 沿平行和垂直于地下通廊两个方向, 每隔约 5. 0m 设置一个沉降观测位置。

3. 2 沉降观测点的做法

3. 2. 1 仓壁沉降观测点, 可用不少于 Φ16mm 钢筋头埋设在仓壁外侧, 距外侧地坪约高 500mm 处, 外露 50mm。

3. 2. 2 内地坪沉降观测位置, 可用 Φ16mm 钢筋、 长约 50mm, 竖直埋在地坪面层内(不得穿透面层厚度) ,钢筋头顶部与地表面平; 也可在地坪表面画出沉降观测位置。

3. 3 初始装粮阶段和装粮数量

3. 3. 1 根据地基土质情况, 初始装粮压仓应分阶段进行, 一般应不少于三个阶段。

3. 3. 2 第一阶段和最后阶段的装粮数量应分别控制在仓容量的 40~50%和 15~10%。

3. 4 初始装粮顺序

3. 4. 1 由上联廊和地下通廊连成的单行浅圆仓, 每个阶段应按图 2(略) 所示顺序依次装粮。

3. 4. 2 当两行或两行以上排列的浅圆仓组群, 各行间有横向上联廊和地下通廊连系时, 每个阶段应按图 3(略) 所示顺序依次装粮。

3. 5 装粮静置时间

3. 5. 1 每阶段装粮完成后, 应静置一定时间, 前数个阶段装粮后, 静置时间应不少于 2 个月, 最后一阶段装粮后, 静置时间应不少于 3 个月, 并应满足 3. 6. 5 款要求。

3. 5. 2 在前数个阶段装粮静置时间达到 2 个月后, 应选每行浅圆仓中沉降量较大的一个, 卸粮出仓, 将仓内清扫干净后, 观测仓内沉降情况; 并检查仓内地坪有否裂缝, 防潮层有否拉裂等不良现象。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与设计等有关部门联系, 协商处理。 当无异常情况继续进行下一阶段装粮压仓。

3. 6 沉降观测记录

3. 6. 1 将所有沉降观测点统一编号, 并标注在浅圆仓(仓群、 组群) 平面图上; 将每次观测结果按统一编号登记在“沉降观测记录表” 上。

3. 6. 2 竣工验收后, 应将各沉降观测点全部观测一次, 并记录。

3. 6. 3 在第一次装粮前, 再将各沉降观测点全部观测一次, 并记录, 作为试装粮的原始标高。

3. 6. 4 每仓每阶段装粮前和每阶段装粮后, 均需进行沉降观测, 并记录。

3. 6. 5 每仓每阶段装粮完成后的静置期内, 应每隔 10 天进行一次沉降观测; 当观测结果符合下列条件时,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操作。

3. 6. 5. 1 最后 10 天沉降量不大于 3mm, 否则应延长静置时间至满足要求为止。

3. 6. 5. 2 观测浅圆仓仓体沉降是否均匀, 门洞、 仓壁与地下通廊连接有无异常变形等情况, 并作详细记录。

3. 6. 6 沉降观测记录表的格式可参照表(略) 。

3. 6. 7 试装粮后, 应将全部观测记录(包括竣工时, 施工单位向业主提供的施工过程中的沉降观测记录)汇总、 整理、 存档。 当有异常情况, 及时与设计等有关部门联系, 共同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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