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 试行)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创新安全管理模式,有效指导企业具体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适用范围
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职责划分
(一)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首要责任,全面协调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开展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相关费用。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应提前组织判定因工期调整导致风险增大或新增风险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风险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理责任,建立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监理工作制度,将相应监理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定期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情况,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治理联合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风险判定、分析不合理,管控措施不当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或因风险管控不到位造成工程安全潜在风险增大的应责令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拒不停工整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后果的,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站报告。
(三)施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
收藏 0
0
相关推荐
评论: 10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