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17页word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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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料: 工程造价

资料介绍

工程变更洽商管理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一般规定

1、工程变更是指在项目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与施工图纸和合同项目有关的工程结构形式、数量、质量以及标准方面的变动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变化。

2、工程变更的申报、审查、批准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并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理审核后的变更签证必须在3日内报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审查,未经业主审查批准的变更为无效变更文件。

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的需要经业主同意指示施工单位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业主、监理单位书面指示,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变更项目的施工。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建设单位或其他施工单位实施);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4)更改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6)进行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

(7)进行工程施工必须的附属工程项目施工

2、变更项目价格: 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和合价。对于造成工程价格和进度实质性变化的变更,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三 、变更的分类

1、设计变更:施工详图的局部修改即分部、分项工程细部结构及局部布置的改变,,一般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更等;

2、条件变更:由于施工地质、水文条件、施工场平、道路、水电供应等施工条件变化及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变化而导致的工程变更;

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合同变更,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随时提出,报监理、业主审核批准,其变更要求或建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以及合同工期的延长或提前;

(4)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变化是否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5)变更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

(6)为审查所必须提交的附图、计算资料和其它支持资料等。

3、重大变更:重大工程变更必须由报政府批复确认。

4、工程洽商:工程洽商指因施工的原因需要通过洽商的方式变更原设计,由承包商提出经各方确认后形成的技术变更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由国家法律或标准、规范修改影响工程施工;

(2)施工工艺或施工方法改变;

(3)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材料代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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