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施工”退场!10月1日起,政府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否则对主管领导追责

“垫资施工”退场!10月1日起,政府项目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否则对主管领导追责

发布时间:2022-08-11 11:30:00

分类:建筑业新闻

自《投资条例》施行以来,截至已有17省市自治区发文跟进,禁止“垫资施工”,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8月1日,四川省正式出台《四川省投资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此外其他条款还提出:

对“垫资”等6种情形予以处罚


《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条例》有多大的执行力?

1、要求施工单位对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投资行为,是我国投资领域部行政法规。第22条明确规定:“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明确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1、禁止“垫资施工”: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4、要求施工单位对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与四川省类似,其处罚措施也很重。

第五条 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投资资金。投资项目确需通过举债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地方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投资项目。

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六条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通过第三方借资或者由施工单位垫资、借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者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四十五条 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按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存在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者司法机关处置: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投资项目;

(二)未履行决策评估程序,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报经同意,就进行立项批复、开工建设、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三)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四)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五)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投资资金;

(六)对决策评估的有关要件、数据等弄虚作假;

(七)要求施工单位对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或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八)因决策失误导致项目停建、缓建、烂尾、遗留且造成损失的;

(九)必须进行项目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违规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十)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投资项目。

江西省印发《江西省投资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四十六条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务院《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重庆市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3日市第五届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结算程序开展资金结算,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

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八)未按照规定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管理制;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或者财务决算手续;

(十)未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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