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见证取样检测宜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完成,当该检测机构不具备部分项目的检测能力时,施工单位可将该部分项目另行委托其他检测机构。
(3)见证取样和送检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实施,见证人员应对试件和送检全过程实施见证,并按规定填写《见证记录》。见证人员可采取标记、封志、封存容器等方式保证试样的真实性。
(4)检测机构接收见证试件时,应核查《见证记录》和见证人员的签名及送检试样的标识,见证人员与备案见证人员不符或见证记录无备案见证人员签字时不得接受试验。
(5)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检测报告,填写《见证试验汇总表》,核查见证检测的数量。
评论 0
阅读数 445
0
相关推荐
评论: 10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