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竣工就倾斜沉降!11名责任人被判刑罚重金!

刚竣工就倾斜沉降!11名责任人被判刑罚重金!

发布时间:2025-07-19 13:03:10

作者:网络综合

分类:建筑业新闻

福州一个政府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在竣工验收一年就出现房屋倾斜、沉降等严重问题,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涉案的11名责任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至七十万元不等。

近日,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该项目系棚户区改造项目,2020年11月5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2021年9月起,某城乡建设局多次收到投诉反映某项目存在地基下沉、房屋开裂、门窗变形等问题,后经委托鉴定,涉案楼栋及地下车库出现的房屋倾斜、沉降及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要求等问题,系部分桩桩长较短及部分桩未进入持力层导致

经查,被告人林某、李某甲作为该项目实际承包方,组建无桩基础施工资质的施工班组(被告人林某甲为施工现场总负责、被告人林某乙为管桩施工员),在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违规进行桩基础施工建设,并在涉案楼栋及地下室桩基础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未按照管桩施工技术标准将桩基打入持力层,通过篡改管桩施工记录,虚增管桩使用数量等方式降低建设成本

A公司作为该项目监理单位,指派被告人张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江某甲负责监理工作,在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进场监理。在桩基础施工过程中,上述人员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旁站,对项目施工检查流于形式,在未经核实的管桩施工记录等材料上签字验收等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

B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在桩基础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乙、王某某明知项目系违规分包且被告人林某、李某甲等人不具备施工资质,仍让其进场施工,并在得知被告人林某承接的其他桩基础工程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后,仍违反公司关于桩基施工质量管控等规定,未按照规定落实旁站监督,在未经核实的桩基数据记录等材料上签字验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李某甲、林某甲、林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张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江某甲、李某乙、王某某、林某乙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至七十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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