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住建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佛山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履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佛政数〔2024〕24号)。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各区人民政府不得为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市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或施工项目的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被考勤人员的出勤率和日出勤时间至少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否则视同缺岗。
(一)项目建设单位驻场管理人员每月现场施工日出勤率应当超过50%,且每日出勤时间累计不得小于2小时; (二)施工项目负责人每月现场施工日出勤率应当达到80%以上,项目总监每月现场施工日出勤率应当超过60%。施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每日出勤时间累计不得小于4小时; (三)其他考勤人员,每月现场施工日出勤率应当超过70%,且每日出勤时间累计不得小于4小时。勘察合同、设计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对勘察驻场代表、设计驻场代表、造价咨询驻场代表出勤率另有约定的,依其合同约定。
本办法所称每月现场施工日,是指当月除因政府指令、恶劣天气、节假日等原因引发停工的实际施工天数。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或施工项目的合同金额不足5000万元的,被考勤人员的出勤率和出勤时间至少应当满足下列要求,否则视同缺岗。
(一)项目建设单位驻场管理人员每月现场施工日出勤率应当超过30%,且每日出勤时间累计不得小于1小时; (二)项目总监每月现场施工日出勤率应当超过60%,每日出勤时间累计不得小于2小时; (三)除项目建设单位驻场管理人员和项目总监外的其他人员的每月出勤率和日出勤时间要求按照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除下列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更换。
(一)在项目实施期间退休或者辞职,且未被项目参建单位以及其上级(下属)单位留用的; (二)死亡的; (三)因怀孕、产假、重病或者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五)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经项目建设单位“三重一大”会议集体决策认为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六)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或者被采取留置措施的; (七)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情形时,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可以据实协商人员更换;发生第四至第七项情形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项目参建单位更换人员。
第四十四条 项目参建单位的行业领域履约评价为“不合格”,且在2年内参加本市该行业领域投标的,招标人应当纳入否决投标情形。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有权依据合同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格和类似工程经验的分包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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