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总监!

10月1日起,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总监!

发布时间:2024-08-30 09:45:12

作者:网络综合

分类:建筑业新闻

今年以来,已有多个省市区发文对从业人员配备作出要求主要明确:到岗履职、人脸考勤、人员一致、任职要求,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

山西:10月1日起,政府投资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总监;

浙江嘉兴:施工单位对实名制负总责!项目部、监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擅自变更;

浙江丽水:3月1日起中标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每日必须人脸考勤;

江苏徐州:项目经理、总监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提供3个月以上社保证明;

江苏宿迁:建设单位负质量安全首责!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变更

广东东莞:2月1日起,设计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不得擅自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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