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工人违规移动操作平台触碰到高压线,一死三伤!

四名工人违规移动操作平台触碰到高压线,一死三伤!

发布时间:2024-07-10 09:47:00

作者:网络综合

分类:建筑业新闻

2023年11月26日7时50分,四川达州市一工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2.8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26日7时30分左右,雍*国、肖*春陆续到达*森合作社农产品冷藏保鲜库项目工地组织施工管理,王*组织现场工人对钢架棚进行刷漆和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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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现场概貌

7时50分左右,*春到旁边指挥吊车,雍*国在工地搅拌机旁边接水管,王*、易*万、王*、杜*4人(从事焊接作业人员)推动高8.95m的移动操作平台至另一钢结构棚施工过程中,不慎碰触横跨施工现场上空的一条离地高度7.96m的10KV高压输电线路,形成单相触电,造成1人当场死亡,另外3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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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移动操作平台和10KV 三材支线

事故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违规搭设移动操作平台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6.2.1条,移动式操作平台面积不宜大于10㎡,高度不宜大于5m,高宽比不应大于2:1,施工荷载不应大于1.5KN/㎡的规定。该移动式操作平台高度为8.95m,宽度为0.95m,长度为1.85m,高宽比为9.4:1,搭设高度和高宽比均超过规范规定。现场事故触电点高压线离地高度为7.96米,违规搭设的移动操作平台高于10KV电线0.99m。

2.现场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由于现场材料堆码无序,现场堆码的保温板与高压线之间的水平距离仅余2.3m的间隙,4名工人将高于10KV电线0.99m的移动操作平台从此间隙强行进行推动时,未谨慎观察周围潜在的危险因素,导致操作平台上端触碰到10KV电线,造成4人触电死亡。

事故间接原因

1.远*商贸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所雇佣的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安全常识;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对现场安全风险辨别不足;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纠正作业人员危险作业行为;在10KV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未向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冒险作业。
2.违法发包、分包项目工程。无相应建筑资质的远*商贸公司建设该项目,远*商贸公司将工程建设发包给无建筑资质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个人熊*立承建,熊*立又将项目建设转包给无劳务公司资质的个人雍*国承建土建和钢结构棚;雍*国将钢结构工程建设分包给无“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王*等人进行施工作业。违法发包、分包项目,导致对施工过程无法进行有效质量安全监管。
3.华*置业公司履行产权线路维护管理责任不到位。*置业公司作为10KV南南线986路三材支线产权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对应当知道距离高压线小于5米安全防护距离可能危及高压输电线安全的高压输电线下作业行为没有有效阻止,也没有报告给供电企业和电力主管部门。未经供电企业同意非法为远*商贸公司提供临时施工用电。
4.属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管理不到位。渠县党委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渠南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及工作机构安全检查未落实,未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涉及相关企业

主要问题

1.远*商贸公司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等缺失,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违规发包施工项目给无建设安装资质的个人,对施工过程未进行质量安全监管。

(3)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工作机制,未组织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危险因素、场所开展风险辨识。

(4)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未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

(5)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缺乏安全常识。

2.四川省华*置业有限公司

(1)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明确高压线维护管理责任。

(2)现场钢结构棚边缘离高压线水平距离最远处2.8米,最近处2.4米,已经小于5米的安全防护距离,存在可能危及高压线安全运行的作业行为,作为该线路的产权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高压线下的作业行为,也没有报告供电企业和电力主管部门。

(3)未经供电企业同意非法为远卓商贸公司提供临时施工用电。

建议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熊*立,男,59岁,达州市渠县人,系承建该项目个体,负责该项目全面工作,对施工现场未进行有效安全管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2.雍*国,男,61岁,达州市渠县人,违法承包、分包钢结构工程,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没有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对施工现场未进行有效安全管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3.肖*春,男,59岁,达州市渠县人,负责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没有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对施工现场未进行有效安全管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傅*能,男,55岁,达州市渠县人,系渠县远*恒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熊智立),未有效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达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龚*男,36岁,达州市达川区人,系四川省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产权范围内输电线路未进行有效安全管理。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达州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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