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拆除致塔机倾覆3死1伤,25人被追责!

擅自拆除致塔机倾覆3死1伤,25人被追责!

发布时间:2024-04-01 10:12:12

作者:网络综合

分类:建筑业新闻

2020年7月4日14时45分左右,位于湖北荆门钟祥某项目建设工地12#楼,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18万余元

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6月,钟祥市某建设项目主体施工基本完成,项目部决定对外立面施工完工的楼栋塔机进行拆除。2020年6月3日,塔机拆除单位向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钟祥市安监站申报拆除9#、13#楼塔机,经各单位审批同意,2020年6月7日和6月15日,塔机拆除单位分别拆除9#、13#楼塔机。发生事故的12#楼塔机拆除施工方案已报总包单位,未经审批。

2020年6月28日,钟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钟祥市住建局”)发文《关于加强高考期间施工现场和商混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城区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施工企业在高考期间停工。7月3日,建设单位组织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开会,决定工地从7月4日上午6点至7月9日下午18点全面停工。

2020年7月4日6时30分左右,塔机拆除单位班长蒋某未向塔机拆除单位报告,带领刘某、郑某、胡某到项目施工现场拆除12#楼塔机。4人在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仅穿戴,未悬挂)的情况下,从塔机最高处(高度70米,共28个标准节)开始拆除作业,蒋某负责操作液压顶升油泵,刘某、郑某、胡某负责拆卸标准节高强螺栓,直到11时30分左右,共拆除塔身标准节8个。

2020年7月4日13时30分左右,4人继续拆除塔机,14时45分左右,在顶升架下降至第17个标准节时(距离地面垂直距离约40米左右),刘某听到身后顶升架有异响,回头发现顶升架已慢慢倾斜,意识到塔机可能倒塌,马上从爬升架前的空当,钻进标准节中,去抓爬梯未果,顺势坠落,在坠落过程中抓住扶梯,才未继续坠落,此时,塔机已经倾翻,刘某顺着扶梯下到地面,看到蒋某摔落至塔机东侧地面,郑某、胡某卡在顶升架与塔机塔身处,3人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蒋某、刘某、郑某、胡某无塔机拆除作业资质,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工地违章作业,在拆除塔机过程中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违规进行高空塔机拆除作业。将第18节标准节推至引进平台,顶升架下降至第17个标准节过程中,提前将第17个标准节西侧的节间套管内四套高强螺栓拆除,致使塔身重心失稳,起重臂由西往东倾翻,塔机倾覆坍塌,导致事故发生。

(二)管理原因

1.塔吊安拆单位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员,公司长期借靠王某的安全员资质,安全员从未在岗履行过安全管理职责;公司项目负责人程小群、现场负责人师某未对塔机安拆工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2)安全管理严重缺失。未经相关部门、单位审批,擅自拆除12#楼塔机;公司塔机安拆工蒋某4人无特种作业资质,现场负责人师超多次违法违规安排无资质人员进行塔机拆除,现场未对塔机安拆工违法作业行为进行制止。

(3)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无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未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施工人员未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塔机拆除,不熟悉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危险辨识、应急处置、避险避灾的技能和方法。

2.总包单位

(1)未履行总承包安全责任。项目经理胡某超资质范围承接项目(二级建造师资质),项目安全员肖某无安全员资质;未在起重机械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现场防护;未对塔机安拆单位塔机安拆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2)现场管理混乱职责不清。未督促塔机安拆单位按照塔机拆除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现场无安全员进行监督,未落实巡回检查制度,对塔机安拆单位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塔机拆除和安拆工蒋某4人无特种作业资质违法作业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3)对施工人员缺乏管控。未落实施工现场门卫管理制度,高考期间全市建筑工地要求停工,在工地停工期间,让无资质施工人员随意进入工地施工。

3.监理单位

(1)未履行监理安全职责。未组织项目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依据项目规模,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足;工地停工期间未安排监理员在施工现场巡查;对塔机安拆单位多次安排无特种资质人员拆除塔机违法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2)未严格审查施工方案。未到施工现场对塔吊安拆工身份进行核查,未发现群鑫公司现场施工人员与申报方案审批的施工人员不符,对塔机安拆单位塔机拆除施工方案审查流于形式,盲目签批。

4.建设单位

(1)未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项目建设施工“一包了之”,未督促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对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塔机安拆单位未经审批擅自施工和安拆工蒋某4人无特种作业资质违法作业的行为。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刘某,塔机安拆工,未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未经相关单位、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进行塔吊拆除施工。安全意识薄弱,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进行高空作业,违规操作提前将标准节套管内高强螺栓卸下,致使塔身重心失稳,塔机起重臂由西往东倾翻,导致事故发生,造成3人死亡、本人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师某,塔机拆除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人员安排、工程进度、设备管理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对塔机安拆工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多次违法违规安排无资质安拆工进行塔机拆除,事故当天未对蒋启云4人违法违规作业行为进行制止,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程某,塔机拆除单位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履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员;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对塔机安拆工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塔机拆卸申报资料上施工人员与实际施工人员不符;公司施工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施工现场未安排安全员实施安全管理监护,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包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履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及特种设备安装拆卸等方面,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对照自身职责,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要加大巡视力度,加强设备点检和安全检查,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落实监管职责。

(二)完善街道办事处监管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目标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重要工作范围,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迅速理清辖区内建筑工地,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计划,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与行业主管部门齐抓共管,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效能。

(三)完善部门安全监管制度,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审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对基层监督人员培训、教育,提高监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断提升监督水平。规范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行为,杜绝影响公正执法的单人执法行为。健全行业监管部门内设处室,明确内部职责,清除监管盲区。落实闭环监管模式,监管必须全覆盖,解决失管、漏管问题。

(四)理清监管单位职责,落实机构编制责任

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是机构编制单位的主要职责。“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各级机构编制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在强化机构、人员管理基础上,更应当探索加强职能管理,界定职能边界,细化监管部门职责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监管单位职责,以提升监管部门行政效能。

(五)加强建筑工程专项治理,落实化解风险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紧盯重点领域,聚焦突出问题,加大暗访、突击检查,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强化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槽)、高大模板、脚手架等重点领域安全管控。健全完善安全风险排查辨识机制,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构建全员参与、各岗位覆盖和全过程衔接的责任体系,明确管理措施,从源头治理、从细处抓起、筑牢防线,落实化解风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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