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应大于60m!层高不应小于3.1m!

住建厅: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应大于60m!层高不应小于3.1m!

发布时间:2024-03-30 11:16:14

作者:江苏省住建厅

分类:建筑业新闻

刚刚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改善型住宅设计与建造导则》的通知。

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改善型住宅。

改善型住宅应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要求。

住宅建筑高度

除临江、临湖及城市规划特殊区域外,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应大于60m,容积率不宜小于0.8,也不宜大于1.8。


建筑面宽和高度

改善型住宅应合理控制建筑面宽和高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 70m。

2.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60m,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65m。

3.建筑高度大于60m,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60m。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执行。


层高

改善型住宅层高不应小于 3.1m,三层以上改善型住宅层高不应大于3.6m;

设有地暖、管道式新风或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的改善型住宅,层高不应小于 3.15m。


结构设计

基础底板厚度不应小于400mm,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 0.2%。

主体结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

编者注:2015年11月,住建部对《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局部修订。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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