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项目经理因未到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暂扣安全合格证书一年,一年内不得从事安全管理等活动

住建厅:项目经理因未到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暂扣安全合格证书一年,一年内不得从事安全管理等活动

发布时间:2024-03-13 10:29:14

作者:网络综合

分类:建筑业新闻

2023年8月3日上午11时许,盐城市某中学教室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官网通报:盐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某因未到项目现场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时间从2024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3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同时,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苏某因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项目现场安全工作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时间从2024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3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image.png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刘某作为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到项目现场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时间从2024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3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Part 2

关于对苏某行政处罚的通报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苏某作为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项目现场安全工作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时间从2024年2月24日至2025年2月23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Part 3

事故详情

      2023年8月3日上午7时15分,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为郭军。在施工现场与张某祥、周某林、周某兵、葛某林、张某5名作业人员口头分配当日工作,并提醒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随后工人在教室内进行吊顶安装施工,周某兵和葛某林在教室内北侧先安装龙骨,再安装纸面石膏板;张某祥和周某林在音乐教室内西侧安装副龙骨;张某在地面量裁纸面石膏板。上午9时左右,张某离开作业现场,周某林负责在地面量裁纸面石膏板,周某兵、葛某林、张某祥三人一同站在三组门式脚手架上作业,在教室西侧从北往南安装纸面石膏板。11时许,准备收工吃饭,周某兵先从脚手架北侧下到地面,随后张某祥、葛某林分别从脚手架北侧和南侧下爬。葛某林在脚手架南侧下爬时摔到地上,头朝向东南,脚朝北面,安全帽脱落至身旁。林经抢救无效死亡。


image.png

Part 4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盐城市某中学教室改造工程的音乐教室内西侧脚手架最南端位置。经作业人员还原事故发生时现场,教室现场有两排脚手架:一排由三组门式脚手架搭设组合而成,放置在教室西侧;一排由两组门式脚手架搭设组合而成,放置在教室南侧。西侧的三组门式脚手架宽度为900mm,长度为5400mm,高度约2000mm,脚手架两侧端部最低横杆距离地面700mm。该脚手架未规范设置爬梯供施工人员上下架体,作业层四周未设置防护栏杆,架体底部未设置纵横向扫地杆,上部未设置水平加固杆。

Part5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移动脚手架作业层未规范设置作业人员上下架体使用的爬梯,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从脚手架一端下爬的过程中,摔落至地面,造成其开放性颅脑损伤。

(二)间接原因
盐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项目经理未在施工现场履职,施工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新上岗操作工人进行岗前教育培训。
(三)相关规定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128-2019)6.5.6条规定:架体上应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架体使用的爬梯。
《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2.0.3条规定: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审批后实施。6.0.5条规定:脚手架搭设达到设计高度或安装就位后,应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Part 6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郭某军,盐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的盐城市某教室改造工程现场实际负责人,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新上岗操作工人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2.刘某,盐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到项目现场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盐城市住建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3.苏某,盐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正确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项目现场安全工作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评论 0

阅读数 285

0

评论: 100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