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江苏省改善型住宅设计与建造导则》的通知。
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改善型住宅。
改善型住宅应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以上标准要求。
除临江、临湖及城市规划特殊区域外,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应大于60m,容积率不宜小于0.8,也不宜大于1.8。
改善型住宅应合理控制建筑面宽和高度,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 70m。
2.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等于60m,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65m。
3.建筑高度大于60m,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应大于60m。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执行。
改善型住宅层高不应小于 3.1m,三层以上改善型住宅层高不应大于3.6m;
设有地暖、管道式新风或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的改善型住宅,层高不应小于 3.15m。
基础底板厚度不应小于400mm,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最小配筋率不应小于 0.2%。
主体结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
编者注:2015年11月,住建部对《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局部修订。
改善型住宅外围护结构鼓励采用保温结构一体化或自保温体系。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改善型住宅,当采用外墙外保温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住区绿地率不应小于33%,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1m/人。
住区宜结合当地规划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海绵城市专项设计。
改善型住宅宜进行“设计一施工一运维”一体化、数字化深化设计,集成绿色建筑、装配式技术、低碳技术、健康住宅、智慧物业等要求,提升全生命周期品质。
宜采用智能建造技术,通过实测实量机器人、混凝土施工机器人、墙面施工机器人、智能施工电梯等进行辅助施工作业。
外墙围护结构应采用全混凝土外墙体系。
屋面结构层应选用抗渗等级不低于P6的防渗混凝土。
刚性保护层应选用不小于50mm厚C30混凝土并加抗裂纤维。
改善型住宅应按规定严格执行“一户一验”的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对关键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项检查。
改善型住宅应提高防水工程等保修期限。在符合国家规定最低保修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地下工程、屋面工程、外墙等公共部位的防水保修期限不应低于10年。
江苏原文如下:
苏建科〔2024〕3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安全耐久、功能完善、性能优良、绿色宜居的改善型住宅建设,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改善型住宅设计与建造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本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我厅绿色建筑与科技处。
联系电话:025-51868661;邮箱:zjt_kjc23@163.com。
附件(电子版):附件:江苏省改善型住宅设计与建造导则.pdf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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