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8名项目经理、8名总监处罚!还有两人挂证

住建部:8名项目经理、8名总监处罚!还有两人挂证

发布时间:2024-02-21 11:33:07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分类:建筑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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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对8名项目经理追责处罚

1

宣某松:
  2022年1月5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方兴大道与广东路交口合肥第四水厂迁建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根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包河区合肥御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5”坍塌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包政秘〔2022〕1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01号),你于2023年12月2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2

梅:
  2020年4月15日,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莱克西奥滨湖酒店工程项目进行幕墙施工作业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根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湖新区合肥莱克西奥滨湖酒店工程项目“4·15”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包政秘〔2020〕41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幕墙施工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91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3

勇:
  2021年2月14日,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杨岗路与科学院北路交口西南角的综合研究设施园区钢结构厂房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5万元。根据《庐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庐阳区上海荣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庐政秘〔2021〕5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现场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问题失察,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74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4


  2021年9月2日,安徽省亳州高新区建投铂悦府建设项目,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根据《亳州高新区建投铂悦府建设项目“2021.9.2”触电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认真落实总承包管理职责,对专业分包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我部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75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5

  2021年10月5日,亳州高新区丁庄还原小区在建项目14#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64万元。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亳州高新区丁庄还原小区“2021·10·5”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亳政秘〔2022〕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不到位,安全员总数未按标准配备,安全员未按专业等要求配备;未按规定组织开展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按规定组织向施工班组进行书面安全交底,施工现场洞口临边防护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发现事发采光井、接料平台临边防护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我部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76号),于2023年11月30日在我部互联网门户网站发布了送达公告,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6

超:
  2021年4月23日,合肥经开区海恒街与宿松路交口西北角的清华花园项目工地内,安徽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栏杆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3万元。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安徽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4·23”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合经区管〔2021〕16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94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7

  2021年8月22日,安徽新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七条市政道路工程武当山路建设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8·22”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池政秘〔2021〕28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督促现场施工人员按照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武当山路污水管开挖埋管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我部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85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8

生:
  2022年11月14日,位于芜湖市湾沚区高星科技有限公司1#厂房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5万元。根据《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芜湖市湾沚区高星科技有限公司连接器线缆及零组件生产项目一期工程工地“2022·11·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湾政秘〔2023〕1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纠正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00号),你于2023年12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住建部对8名项目总监追责处罚

1

举:
  2022年1月18日,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位于巢湖市双桥河区域初期雨水调蓄工程3#入流井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8”物体打击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巢政秘〔2022〕40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检查不细致,对事发现场环境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设专人监护;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80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2

民:
  2021年12月30日,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山西路2号的弋矶山医院南侧皖南急救医学中心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根据《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镜湖区皖南急救医学中心建设项目“2021·12·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镜政秘〔2022〕4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法定监理职责,对施工计划审查不严,现场监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纠正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93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3

  2021年8月22日,安徽新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七条市政道路工程武当山路建设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1·8·22”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池政秘〔2021〕28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监督施工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未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过程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86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4

锋:
  2021年3月7日,安徽博伟环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肥西经开区翡翠湖别院一期项目G11#楼9层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工人石士文受伤,经送肥西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徽博伟环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肥政秘〔2021〕8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过程未发现和提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问题、对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在G11#楼的设备平台护栏安装行为失察,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89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5

富:
  2021年3月19日,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史村安置点二标段项目建设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根据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山东起凤建工股份有限公司“3·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开建〔2021〕2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制止违规违章作业,履职不到位,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92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6

立:
  2021年4月23日,合肥经开区海恒街与宿松路交口西北角的清华花园项目工地内,安徽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栏杆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3万元。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安徽中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4·23”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合经区管〔2021〕168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栏杆施工作业监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未按施工方案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问题失察,违反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88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7

勋:
  2021年7月1日,在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长丰县下塘金店雅苑四期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5万元。根据《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长丰县安徽祁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7·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长政秘〔2021〕81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未进行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79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8

李某:
  2021年2月14日,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杨岗路与科学院北路交口西南角的综合研究设施园区钢结构厂房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95万元。根据《庐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庐阳区上海荣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庐政秘〔2021〕5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认真审查劳务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未及时巡视检查施工方案实际执行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82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住建部通报2人挂证


王某宇:
  经调查核实,你在杭州萧山七彩信未来社区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3年10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128号),你于2023年12月18日签收,并提出申辩意见。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4日

赵某强:
  经调查核实,你在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证书注册在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130号),你签收后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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