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3月1日起,项目经理、总监、八大员必须实名制!

广东省佛山市:3月1日起,项目经理、总监、八大员必须实名制!

发布时间:2024-02-02 09:52:24

作者:广东省佛山市住建局

分类:建筑业新闻

月初,佛山市住建局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01.全市报批项目,项目经理、总监、八大员等,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在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平台(简称“市实名制平台”)进行登记,实施用工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应当贯穿工程项目实际开工到实际完工全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包括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单位现场代表、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现场管理人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及分包单位负责人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派驻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纳入实名制管理。

02.市实名制平台与考勤设备直连,与省平台对接,数据共享!

第六条 市实名制平台是全市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与在建工程项目考勤设备直连,中间不接入其他平台系统和设备。

市实名制平台与广东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统一使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数据格式和接口标准,并根据需要与工人工资管理、招标投标等相关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十七条 实名制设备供应商对所提供的设备全程负责,考勤打卡设备的活体检测功能必须始终保持开启强活体状态,保证数据真实有效,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篡改考勤打卡信息,不得帮助建筑用工企业和个人在考勤打卡或相关信息中弄虚作假,确保实名制管理信息真实、实时、完整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

03.未签订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人脸、指纹打卡考勤!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人员应当通过人脸、指纹等生物识别考勤打卡进行上下岗。严禁照片打卡、集中代刷、他人代替打卡、利用技术手段远程打卡以及篡改考勤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未与建筑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带班监理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60%(不含)。

总承包企业应当规范制作工人花名册和考勤表,并每月动态更新,每月的考勤表应当由工人本人及班组长、劳资专管员审核无误后共同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人员退场时,总承包企业应当为其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者诚信记录,并按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约定结清相关费用,签订退场确认书,明确工资结算情况。退场人员不再列入本项目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在工程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列支。

04.总包单位负总责,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项目经理是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总承包企业与工程项目其他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制管理事项或另行签订实名制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所承接工程的施工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第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员进场施工前将其实名制管理信息录入市实名制平台,开工进场后5日内应当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报送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资料,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前配备实名制管理所需的、符合标准要求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并与市实名制平台完成直连对接。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审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工程项目的用工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对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予以记录;对未按本办法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所属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05.线上监控与线下检查结合,监督落实!作为项目经理、总监到岗履职依据!

第十条 市实名制平台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可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权益保障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可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处理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
(四)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
(六)工伤保险理赔;
(七)建筑企业、施工现场人员诚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列入日常检查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监督工作范畴,通过线上监控和线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监督检查所管辖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督促建筑用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落实各自责任。对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并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诚信扣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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