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监理未到岗履职的案例警示
基本情况 2022年5月,市建管处对我市某监理项目开展检查,发现该项监理单位总监等3名监理人员不到岗、未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未按规定处置施工单位不落实质量整改等违规行为。该项目监理单位同时违反了《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多项法规规定,市建管处依法将监理违规行为移交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2022年7月,经市建设监察大队调查取证,依法给予该项目监理单位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00元。 适用依据 (一)对总监等监理人员不到岗的处罚依据。 1.法条规定。《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的专业和人数应当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一)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相应的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总监不得擅自变更,总监和其他监理人员施工时应当在岗,并履行监理职责。” 2.法条罚则。《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派驻工程现场的监理人员人数和专业不符合监理合同或者《监理规划》要求的。” (二)对未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依据。 1.法条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二十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2.法条罚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三)对未按规定处置施工单位质量整改不落实行为的处罚依据。 1.法条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三)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予以书面制止并整改验收闭合;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 2.法条罚则。《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书面制止,或者整改验收未闭合以及制止无效时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的。” 案例警示 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并到岗是监理履职的首要前提。监理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监理行为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30号)等有关规定,足额配备监理人员,制定进退场计划,明确各阶段监理人员数量、组成及岗位职责,落实实名登记考勤,做到全员到岗履职。 全面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从紧从严执行质量安全标准规范,落实落细监理规范管理规定,是准确判定并根本消除事故隐患的坚固屏障。监理单位应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将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压紧压实施工主体责任,严把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等施工方案审查,强化进场报验、安全巡视、旁站、验收等监理责任落实,准确判定事故隐患,紧抓整改闭环,决不放任隐患整改“敷衍了事”,牢牢守住质量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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