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5年!拖欠587名农民工工资1015万余元,被罚!

判刑5年!拖欠587名农民工工资1015万余元,被罚!

发布时间:2024-01-17 09:53:36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

分类:建筑业新闻

12月22日,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持续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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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柴某某拖欠587名农民工工资1015万余元,判刑5年!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被告人柴某某与辽宁省凌海市某工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凌海工程建筑公司)签订房地产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已按照工程进度向柴某某如期足额拨付工资款,柴某某采用制作虚假农民工工资表方式逃避监管,持续将应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款项用于支付其承包的其他工程款和个人开销。截至2021年11月,柴某某共拖欠58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015万余元。同时,柴某某隐瞒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已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款的事实,谎称农民工工资应由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发放,引起300余名农民工先后五次到市、县两级政府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22年2月14日,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柴某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足额支付拖欠工资。柴某某采用关闭手机、更换住处、异地躲藏等方式逃避支付,在指令整改期限内仍不支付。2022年3月13日,柴某某被凌海市公安局在辽宁省朝阳市抓获归案。后凌海工程建筑公司垫付了部分柴某某拖欠的工资。

【诉讼过程】

2022年2月28日,辽宁省凌海市公安局对柴某某立案侦查,同年3月13日,柴某某被凌海市公安局抓获归案,4月11日凌海市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2022年4月19日,凌海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4月22日,检察机关对柴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6日,凌海市法院以被告人柴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柴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5月17日,锦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杜某某欠薪105.1万,判刑1年3个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被告人杜某某承包吉林省安图县某公寓土建工程,此后其与舒某签订劳务合同,由舒某组织40余名工人负责工程外墙抹灰业务,劳务费合计135.1万元。杜某某在收取发包方全额工程款后,仅向舒某等人支付30万元劳务费,其余工程款被杜某某用于个人花销。2018年至2021年3月间,杜某某在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承建了另外三项建设工程,工程均有盈利。2022年1月,吉林省长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三次电话联系杜某某,其均拒不到场配合解决问题。同年7月27日,长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杜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杜某某仍拒绝支付。直至案发,杜某某仍拖欠舒某等人工资105.1万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吉林省白河森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前,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以现金、车辆及房屋抵账等方式返还欠薪70余万元。2023年7月14日,吉林省白河林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2日,白河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认罪服判。

案例三:某安建劳务公司、曾某某33名农民工工资36万余元,判刑1年!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曾某某注册成立某安建劳务公司(简称“安建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夏某某任公司监事。同年5月,安建公司承包四川省蓬溪县某商住楼工程的劳务项目,劳务费共计280余万元。安建公司以165万余元的价格将其中部分劳务分包给杨某某、蒲某某。杨、蒲二人又以125万余元的价格将部分劳务转包给唐某某。其间,安建公司收到按照工程量进度70%支付的劳务费200万元,并按相同比例支付杨某某、蒲某某116万余元劳务费,杨、蒲按同一比例支付唐某某87万余元。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收到的劳务费,均能足额支付各自雇请的农民工工资,但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未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均存在大额支付其他款项行为。经核查,至2021年10月,安建公司拖欠张某某等33名农民工工资36万余元,杨某某、蒲某某拖欠闫某某等15名农民工工资36万余元,唐某某拖欠贾某某等36名农民工工资50余万元引起农民工多次集体讨薪。蓬溪县劳动监察大队先后向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作出行政指令,责令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安建公司、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均拒不支付。审查起诉阶段,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支付了其所欠农民工的全部工资

【诉讼过程】

经检察机关建议,四川省蓬溪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1月1日,蓬溪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曾某某等五人立案侦查,同年2月4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夏某某,蓬溪县检察院经审查,夏某某无逮捕必要性,决定不批准逮捕。5月12日,蓬溪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全部支付拖欠工资,8月17日,蓬溪县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某、蒲某某、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依法追加安建公司为被告单位,对该公司及主管人员曾某某、夏某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25日,蓬溪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安建公司罚金,判处曾某某、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开庭审理

案例四:苏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贾某某借用河南省林州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劳务公司)资质承包了林州市某小区16、18、19号楼商业二次结构工程,并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苏某某,由苏某某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贾某某向苏某某支付了46万余元工人工资款。后苏某某以施工图纸出现变动、贾某某未向其支付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为由,拖欠杨某等19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4万余元。2022年5月11日,河南省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苏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苏某某到期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查,苏某某银行卡、微信在立案前后有大额收入,但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开支。

【诉讼过程】

2022年6月28日,河南省林州市公安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苏某某立案。2023年2月23日,林州市公安局向林州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在检察机关主持下,苏某某委托家属筹集钱款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支付了欠薪,5月22日,河南省林州市检察院对苏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五:王某、高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犯罪嫌疑人王某、高某挂靠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农民工在中铁BJ工程局承建的太原市西北二环高速古交项目工地进行施工。2022年1月,项目完工后,中铁BJ工程局该项目经理部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高某足额支付了420万元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王某、高某制作虚假的工人工资表骗领工资,并将骗领的工资用于支付机械费、材料费、管理费等,并未全部发放给施工农民工,共拖欠18名农民工共计29.3万余元。2022年2月,18名农民工就王某、高某拖欠工资一事向山西省古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人社局两次向王某、高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二人仍不履行工资给付义务。经进一步核查,王某、高某共拖欠46名农民工工资合计147.3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2年5月16日,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以王某、高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5日,古交市公安局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王某、高某二人将拖欠的147.3万余元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2023年3月13日,山西省古交市检察院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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