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广东网站公开信息披露,2023年11月8日,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广州市福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福轩公司”)作业人员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9月6日下午,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福轩公司的工人连某某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的情况下,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不锈钢安装作业。
经查,2023年9月,广州市福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物产美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广州市保利鱼珠AP0518023地块项目G7-1G7-2G9G10栋室内砌体精装修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承接了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鱼珠保利港精装修工程项目,并于2023年9月开始施工。
朱某某为该项目项目经理,连某某是福轩公司的工人,负责不锈钢安装作业。福轩公司于2023年8月20日向从业人员连某某发放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
处罚依据
1.依据《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
第1.0.4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应依据本标准正确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2.0.4条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经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综上,广州市福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名从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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