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3月 14 日 16时许,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深汕段桥梁工程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 199.5万元人民币。
2023年 3月 14 日下午 1时许,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时某、梁某、师某3人一组来到赤石镇深汕段桥梁工程 R17桥墩处,从桥墩顶部开展拆模板作业(见图1)。时某、梁某2人先攀爬到 8m高的脚手架上,时某用电动扳手将模板两侧连接处6颗螺丝中间的2颗螺丝拧松,梁某联系司索工指挥塔吊将吊绳移动至在拆的模板附近,梁某将吊绳挂钩挂到模板的挂孔处,再联系司索工指挥塔吊将吊绳拉直,时某再将此块模板剩余 4颗螺丝全部拧掉,司索工再指挥塔吊将模板吊出,师某在下面收模板。
15时 30分许,桥墩顶部第一圈模板已全部拆完,时某、梁某来到 6m高的脚手架位置上,开始拆除桥墩顶部的第二圈模板。
16时许,梁某到 R17桥墩西侧的脚手架处联系司索工指挥塔吊放下吊绳,准备将西侧模板挂上吊钩,时某在 R17桥墩东侧模板旁边的脚手架上松螺丝,突然梁某听见“砰”的一声,下面喊“有人摔了”,梁某马上从脚手架下来,看到时某躺在地上。
时某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图1桥墩模板示意图
图2事故发生现场
(一)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隐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工人未规范使用安全绳。
2.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员工培训时长不足。
(二)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1.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管理混乱,存在拆模作业施工现场未进行围挡,脚手架未设置施工通道、无临边防护、下层未支搭安全网等问题。
2.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班组人员岗前教育培训不满足要求,作业人员风险意识淡薄,不规范使用安全绳。
Part 2 事故瞒报情况 3月 15日,混凝土结构专业分包单位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时某死亡后,开始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善后事宜,于 3月 16日两方签署赔偿协议,协议要求死者家属配合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 3月 18日前完成时某遗体火化事宜。 3月 18 日 14时 10分许,尹某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此事故有关信息。3月14 日事故发生起至 3月 18 日尹某报告事故信息止,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故意隐瞒该起事故,意图通过死者家属配合,自行处理该起事故并将死者尸体火化,未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该起事故。 Part 3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Part 3 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1人) 时某,安徽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木工。作为施工现场作业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未规范使用安全绳,在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足的情况下,攀登脚手架作业,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2家) 1.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此项目的专业分包单位,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瞒报此次事故,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2.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此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作业员工未规范佩戴安全带、作业现场未设置临边防护及未支搭安全网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4人) 1.李某,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本公司所在项目日常管理工作,任职时间 2023年 1月16日。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瞒报此次事故,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项目工地作业现场疏于管理,未及时消除项目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2.常某,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分管本公司项目安全工作,任职时间 2023年 1月 16 日。未落实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力,未及时排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3.周某,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公司所在项目日常管理工作,任职时间 2023年 1月20日。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及时消除项目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4.朱某,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分管本公司项目安全工作,任职时间 2023年 1月 20 日。未落实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未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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