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证合一时代来了!2024年1月1日起,人脸、虹膜考勤!

人证合一时代来了!2024年1月1日起,人脸、虹膜考勤!

发布时间:2023-12-21 09:52:27

作者:网络综合

分类:建筑业新闻

福建:明年起,采用人脸、虹膜考勤!省实名制平台与省7个平台系统对接!与全国平台联通、共享

11月21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闽建〔2023〕15号),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01
省实名制平台与省7个平台系统对接,与全国平台联通、共享

省实名制平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工程审批平台、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建设从业人员申报管理系统、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平台系统对接,加强企业、项目、人员、信用等数据互联共享

组织实施省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02
400万以上工程项目,所有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

1、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简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人员的实名制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2、工程总造价低于400万元的工程项目、涉密工程以及抢险工程,可参照本实施细则,以纸质登记等形式进行实名制管理

3、进入施工现场的下列人员,均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

(一)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

(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三)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所有管理人员;

(四)建筑工人(含临时用工人员)

(五)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如项目后勤人员

4、未订立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不得进入项目现场从事施工作业

03
新开工项目,考勤数据必须与省平台对接!采用人脸、虹膜考勤!
  • 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对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电子打卡。

  • 新开工项目推行考勤设备直连平台模式,项目考勤数据通过设备直接、实时传输至省平台不经由第三方软件传输。

  • 督促总承包企业全面落实实名制制度,将实名制数据上传省平台;建立本地区实名制系统的,必须与省平台对接,并按要求实时推送数据

  • 实施实名制管理所需措施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 实名制信息可作为处理施工单位和现场人员的劳资纠纷、工伤认定,核验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和落实项目安全管理情况,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的依据。

去年8月,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省级实名制平台”通过对接住建部“四库一平台”获取从业人员注册信息,并对项目经理(总监)的岗位资格进行比对

  • 对于项目经理(总监)存在非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的企业非本单位的予以预警

  • 项目经理存在预警的视为未到岗履职,到岗情况(最高8分)记为0分

今年,多省发文加强实名制和到岗履职

推进各系统数据对接,严查“挂证”

上海:与四库一平台、人社部门数据对接,通过社保查“挂证”!

今年10月,上海市住建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管理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到2023年底建立覆盖房建、市政、园林绿化、水务、文物保护、人防等全行业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一人一码”“一人一档”和“一人一卡”管理服务机制。

到2024年底建立注册执业人员和施工现场管理技术人员的个人学历、职称、业绩、从业经历与企业资质管理、项目招投标、个人职称评定的联动机制。


动态核查项目经理、总监到岗履职

严格落实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要求,依托实名制系统,整合有关管理平台数据资源,把项目管理人员信息数据纳入系统考勤重点动态核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团队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严格落实注册执业人员从业规定,通过比对社保信息,核查解决执业人员“挂证”、弄虚作假等问题。

与四库一平台、人社部门数据对接,解决“挂证”

推动实名制系统住建部“四库一平台”、 本市人社部门数据对接通过比对注册执业人员社保信息,解决“一证多挂”“人证分离”等违规问题。

即将打通数据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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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全省所有在建项目一律纳入实名制!总包负全部责任,专包必须服从

8月8日,江苏省住建厅联合省人社厅发布《关于扎实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3〕371号 )

自2023年9月1日起全省所有在建项目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等企业信息和用工人员信息一律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

一是参与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为由拒绝实名制登记管理,一经发现将依法直接限制市场准入

二是按照“总包负总责,谁承包谁负责”要求,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实名制管理工作负全部责任,指定劳资专管员对实名制管理工作、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实施专人专管

三是市政工程、园林工程、老旧房屋修缮等无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项目,应采取移动定位、电子围栏、手机考勤、定点考勤等措施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对未列入当地和省级实名制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将追究总承包企业责任

四是建设项目要如实反映工程建设状态,不得以竣工、停工等情况规避实名制监管,一经发现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给予限制市场准入,停止全省范围内招投标行为

五是实施实名制管理平台企业端建设,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实名制管理第一责任主体,施工企业对省内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被预警项目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向主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持续预警:

不断完善预警监测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定期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大数据汇集、梳理,对在建工程连续3个月未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建设单位,未按时发放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专项预警,限时整改。

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建设单位,住建部门依法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造成欠薪的,人社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要求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总承包企业、专业企业、劳务企业将依法予以全省通报、限制市场准入、扣除项目和企业对应信用分,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将依法申请降低或取消施工资质

黑龙江:项目负责人、总监每日人脸识别+GPS定位考勤!

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2月1日起试行。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农民工),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人员。

  • 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与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人员相一致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可在手机APP上自行提出申请,通过手机APP人脸识别和GPS定位进行考勤系统自动审核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 建筑工人(农民工)通过闸机或者手机扫码进行考勤。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天考勤频次不少于1次。承接2-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每周考勤频次不少于3次(每天仅记1次考勤)。总监理工程师未在施工现场时,总监代表应当考勤建筑工人(农民工)每天考勤频次不少于2次。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每月请假天数不得超过6天,每年累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20天。

  • 如遇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日和危大工程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施工时,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不得请假。

吉林省:每日人脸考勤!自动预警

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劳务作业人员应全面录入“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实名制平台”),人员进出施工区域应当人脸识别记录考勤信息

  • 人员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少于4小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视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到岗率(有效考勤天数÷实际施工天数)不得低于80%

  • 对于低于该标准的项目,实名制平台将自动生成预警,项目监督机构应将预警项目列入重点监管


海南:5月15日起,实名制通道安装摄像头!自动抓拍上传!项目经理、总监不得在办公/宿舍区打卡

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明确:

  • 2023年5月15日起我省建筑工地新安装实名制设备时均应施工现场实名制通道内安装验证摄像头并与实名制考勤机进行联动

  • 房建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移动式考勤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在办公区、宿舍区考勤打卡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实名制考勤打卡。

  • 人员通过考勤机进行考勤时,摄像头自动抓拍人员考勤的场景照片,并将场景照片和人员考勤照片同时发送至实名制系统。

  • 摄像头应与实名制系统进行对接,拍摄的场景照片必须显示拍摄时间并即时自动上传至实名制系统。

  • 摄像头一般安装在实名制通道的内侧端,能清晰的拍摄到考勤人员的面部

天津:项目经理是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每月带班时间不少于80%。项目管理人员、“八大员”均应实名制考勤

天津市住建委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签订劳动合同(订立用工书面协议)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

2、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测量员、造价员、标准员、材料员、试验员、机械员、劳资专管员(劳务员)、资料员等;

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 上述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应当上传至市实名制平台进行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由总承包企业建立访客台账,实施登记管理。

  • 已录入市实名制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当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总承包企业应当拒绝其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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