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2022年1月18日,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位于巢湖市双桥河区域初期雨水调蓄工程3#入流井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根据《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8”物体打击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巢政秘〔2022〕40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高压水冲作业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77号),你于2023年11月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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