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本细则自2023年12月17日起施行。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PART1
招标人应给予候选单位未中标补偿
对于入选中标候选单位的投标单位,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补偿,中标人除外。
补偿金额应不少于投标文件制作成本,并适当考虑优秀设计方案的奖励金。
PART2
招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格开展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实行电子招投标的,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传送至招投标监管系统。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存在违法违规、不合理不公正、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内容的,行政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不得低于成本价格开展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PART3
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承诺设计项目负责人
中标人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提出的人员更换申请未获招标人同意的,招标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设计合同。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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