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沈某行政处罚的通报
根据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沈某作为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技术交底不健全,未制止和纠正项目部在被责令停工的情况下违规施工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关于印发<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1号)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费某作为专职安全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作业场所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未及时发现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第十一条,《关于印发<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建规字﹝2023﹞1号)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其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日)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