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中有两条官方回复,其中明确: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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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专家老师好,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了关于未执行推荐性标准是否可能遭受行政处罚的问题,咨询如下:
若企业公开执行的标准低于推荐性标准,但高于强制性标准,是否可能会以不符合推荐性标准的要求遭受行政处罚?根据公开信息渠道的检索,目前存在因未执行推荐性标准而遭受地方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的案例,此种情形,是否明确会遭受行政处罚?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是否遭受行政处罚还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判定。【二】
各位管理人员:关于各类标准的执行情况,经常听到这样一种说法“推荐标准必须要执行么?”或者“推荐标准谁说必须要执行的”的说法?我想请教一下,关于各类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条款该如何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条款是不是必须强制执行?推荐性标准的条款怎么执行?您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