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工,你终身不予注册!

周工,你终身不予注册!

发布时间:2023-11-15 09:57:34

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分类:建筑业新闻

近日,住建部发布建督罚字〔2023〕85号,这是轰动全国的天津18栋住宅楼拆除重建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以来,继此前已针对工程项目经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处罚之后,新一次处罚公告!此次处罚是针对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据此前报道,建设楼体的混凝土设计强度应为C25,而施工时却使用的是C15。导致结构强度不够,被住建委点名批评,最终造成18栋主体完成的住宅楼,被迫全部拆除重建。后续拆除重建及对业主的赔偿损失达数亿元,事件爆发后,天房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等多人相继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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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部处罚公

  • 针对总监理工程师
    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2023年10月16日发布建督罚字〔202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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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宇:

2017年3月24日,原天津市建委所属市质安总队在建设项目抽查中发现,粤翠名邸项目10号楼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后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和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逐栋逐层逐节点对该项目已施工的地上建筑及地下车库进行结构安全验算。根据设计复核及专家组论证意见,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和已完工部位,从技术角度认为多栋地面以上建筑需拆除。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粤翠名邸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津政函〔2019〕42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监理职责,人员管理混乱,未配备相应监理人员,监理把关环节失守。该事故社会影响较大。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9号),并依法公告送达,后你提出了听证要求,我部依法组织听证。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你的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10月8日

  • 针对项目经理
    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2021年12月13日发布建督罚字〔20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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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先:

2017年3月24日,原天津市建委所属市质安总队在建设项目抽查中发现,粤翠名邸项目10号楼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后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和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逐栋逐层逐节点对该项目已施工的地上建筑及地下车库进行结构安全验算。根据设计复核及专家组论证意见,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和已完工部位,从技术角度认为多栋地面以上建筑需拆除。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粤翠名邸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津政函〔2019〕42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履责管理不到位,并涉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问题。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2)》自述内容,你承认10号楼等8栋楼部分楼层混凝土强度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问题,你未履行相关质量管理职责。该事故社会影响较大。我部于2021年9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8号),你于2021年10月1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终身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8日

  • 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降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021年7月2日发布建督罚字〔202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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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4日,原天津市建委所属市质安总队在对河西区监管的建设项目开复工抽查中发现,粤翠名邸项目10号楼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和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依据复核验算混凝土强度取值和原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模型,逐栋逐层逐部位逐节点对已施工的1-19号楼、19A号楼和地下车库进行了结构安全验算。根据设计复核及专家组论证意见,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和目前已完工部位,从技术角度认为需拆除的栋号为1号楼、2号楼、5号楼、10号楼、19号楼、19A号楼地面以上建筑,不含地下车库。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粤翠名邸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津政函〔2019〕42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

  • 将企业资质出借给自然人,未履行企业质量管理责任;
  • 未按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施工规范和标准施工,存在混凝土施工期间随意加水、养护不到位及混凝土强度检验造假等问题;
  •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真实,与工程进度不同步;
  • 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令,导致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失控。

我部于2021年3月1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0号),你单位于2021年3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降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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